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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对全市农村会计人员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对全市农村会计人员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的通知
(京财会(1990)1887号 1990年9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对郊区农村会计人员的管理,稳定农村会计队伍,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为繁荣郊区农村经济和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服务,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90)财会字第009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京财会(1988)1463号〕、以及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办批转的《关于郊区农村会计人员考核发证,加强管理的意见》〔(87)京农10号、京政农78号〕,为逐步将京郊农村会计人员提高到国家全民所有制会计的资格水平,按国家管理会计的办法管理农村会计,提高农村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职能作用,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对全市农村会计人员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也是会计人员登记注册的依据。取得《会计证》者,证明其已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业务素质,即可正式从事财会工作,行使国家赋予的会计人员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会计证》颁发范围和对象。凡属北京郊区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企业、联合体,现在专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专职核算员等均属发证范围及对象。
  三、取得《会计证》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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