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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学校是培育体育人才的摇篮。在上好体育课、增强学生体质的同时,要积极开展课余训练,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我市体育运动水平。
  凡有专职体育教师的学校,都应建立体育代表队。省首批确定的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校——厦门一中、厦门双十中学的田径、同安一中的篮球、同安二中的排球、集美中学的棒球、厦门二中的足球和民立小学的乒乓球、溪岸小学的游泳、一附小的羽毛球等,以上每所中学必须做到带好2-3所小学,实行项目挂钩,对个别成绩突出,确有发展潜力的运动员,允许跨片、跨区招生,允许办理寄读和转学手续。
  试点校的训练费用,除自筹外,省、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拨出专款支持试点学校。
  体育竞赛提倡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勤俭节约。小学在县区范围内每年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运动会;中学每年开展一次“体育周”活动,结合举行田径项目为主的校运动会。市中小学运动会两年举行一次(秋季),在不举行运动会的年份分别举办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等单项比赛,通过竞赛促进训练、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各校要重视赛风赛纪教育,注意寓德育工作于体育活动之中。
  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调动体育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为尽快解决小学体育卫生工作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新学年开始,厦门师范要开设体育卫生选修课,培养一批既有较高文化素养,又懂体育卫生的小学教师。明年厦师拟扩大招生,争取开设体卫专业,力争三年内农村中心小学能配齐体育卫生工作人员。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参照卫生防疫人员待遇,可享受卫生保健津贴,体育教师长年在室外上课,有条件的学校均可酌情补贴;男50岁,女45岁以上的体育教师视其健康状况,工作量可适当照顾。在评选先进、评定职称、计算课时量时体育教师和其他学科教师应一视同仁。
  市教委、体委、卫生局每年八月下旬,应组织学校体育卫生人员集中学习,并进行评估、培训和考核。
  六、配齐体育器材设备,改善运动场地。
  场地器材设备是开展体育活动的物质保证,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体育卫生的设施都必须按照规定纳入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使之符合国家的标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督的职责,对不符合标准建造的校舍、校园可责令停工或改建。市、县(区)公共体育场馆应合理安排,免费为学生的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学校的场地、器材、设备,由总务部门指派专人管理,不得擅自出租或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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