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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0)124号 1990年9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大、中、小学:
  市政府同意市教委、市体委、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厦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局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八日)


  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制定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教委、卫生部制定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为贯彻执行《条例》,加强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端正办学思想,摆正体育卫生工作的位置。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增强青少年的身体素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各县(区)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及学校要利用这两个《条例》发布之际,认真组织学习,把贯彻《条例》做为新学年工作规划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利用教职工政治学习时间、班会、家长会等,向师生、家长宣传《条例》,特别是要提高年段长、班主任对学校体卫工作的认识,摆正体育卫生工作在班级工作中的位置,鼓励、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把关心学生视力、体质做为自学的责任。
  要把贯彻《条例》同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活跃校园生活,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结起来,全面协调,合理安排。当前,要努力探索控制学生近视率的科学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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