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日常医疗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相同;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为其在甲方实际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应当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伤病假期间,由甲方按下列规定发给补助费。
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满6个月(含6个月)的,不发工资,可以按照其标准工资的50%发给生活补助费。
连续工作满6个月,医疗期满未痊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其相当1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甲方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200元,并发给不少于其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救济费。
4.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死亡,其善后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公死亡的善后待遇相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符合
《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