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0)317号 1990年10月4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中央在京单位:
国务院1989年10月5日发布了《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6月6日发布了《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现对执行
《暂行规定》和
《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工的招用:
根据
《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用工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到被招用人的户口的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招用手续。
(1)持临时工本人的《求职证》和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本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招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可不签定劳动合同书,但必须办理招用手续。
(2)按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手续。
(3)按临时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以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据)的5%交纳临时工管理费。
临时工的《求职证》和《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在临时工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负责保存。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