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监察办法
(京劳管发字(1990)318号 1990年10月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临时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使用城镇临时工的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辖区内用工单位使用城镇临时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劳动管理监察员由市、区、县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任命。
第五条 劳动管理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佩戴市劳动局统一制发的执法标志,并向被检查的用工单位出示《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证》。
第六条 劳动管理监察员依照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对用工单位进行检查时,用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出具有关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
劳动管理监察员违反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用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或上级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七条 用工单位违反
《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劳动管理监察员依据
《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的规定,当场向用工单位递交《警告通知书》或《罚款通知书》(《警告通知书》和《罚款通知书》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