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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允许1989年国债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允许1989年国债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债(1990)1896号 1990年10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允许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维护国债信誉,促进国债的发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办理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积极开办国债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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