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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审批的出国任务的审签手续:
  (一)市直各部门(含局级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下同)局长、各县(含市、区,下同)县长(市长、区长,下同)和相当职级干部参加的出国任务,由市长审签;
  (二)市直各部门副局长、各县副县长和相当职级干部参加的出国任务,由分管出国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审签;
  (三)除以上二项规定之外的由市政府审批的经济贸易出国任务,由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人代市政府领导人审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代市政府领导人审签。
  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出国任务,由市长或分管出国审批工作的副市长签署上报。
  第十七条 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派出的,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申请延期派出或改派、增派出国人员,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应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出国团组(人员)在境外申请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改变活动路线的,应由该团组负责人报告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因特殊原因来不及请求原批准机关的,须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的政审工作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有关出国事项,应由承办机构逐级联系,派遣单位不得越级联系,不得坐等催批。不承担出国审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干预出国审批工作。
  出国审批工作人员庆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勇于负责、严格把关,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出国护照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须按规定申办出国护照。市外办是本市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颁发机关。
  第二十二条 申办护照的交验手续:
  (一)出具交验有效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及有关证明、国外邀请函电,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
  (二)据实填写《出国人员卡片》及《申请外国签证事项表》。
  第二十三条 发照机关应及时审核申办护照的有关证件,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审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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