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合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几项规定》的补充修改通知
(京财合(1990)1900号 1990年10月19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保证中外合营企业验资工作的规范化和验资手续的完备,根据北京地区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办理财产转移的实际情况。现对(85)财合资字第697号文《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合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几项规定》作补充修改并通知如下:
一、凡设在北京地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均应按合营企业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到财政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