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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日)废止

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沈政发(1990)94号 1990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有效地促进机关工作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执行结构工资制并担负一定政府职能的行政性公司;执行结构工资制的金融、保险机构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市、县、区人事局是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市以上劳动、人事、财政部门的文件或省直部门与劳动人事、财政部门会签的文件,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的依据,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有关奖金、津贴、补贴规定。
  第五条 凡属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奖金、津贴、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单位须将计划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执行机关奖金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节支奖、编制包干节余奖、政府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奖,或经市政府特殊批准的以外,不再执行其他奖金,不得以其他名义或实物形式变相发放奖金。
  第七条 凡由政府实行工作责任目标管理的单位,又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同一目标责任状的表奖,统一纳入政府机关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作为目标实现情况和评奖的依据之一。不重复发奖金。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直接承担经济工作指标的政府工作部门,其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奖金水平可视情况高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但不得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三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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