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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失效]

  c、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
  d、其他津贴,包括: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书报费等。
  (2)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等价格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三)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5、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6、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三项基金提取的基数及比例
  (一)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基数和比例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即所有挂钩企业均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实发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提成、超额计件和浮动工资、自费调资等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1985年、1988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即7.5元、10元两部分)后的工资总额的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按月提取。
  (二)提取工会经费的基数和比例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提取工会经费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即所有挂钩企业均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内容同上)后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月提取。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比例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当年实发工资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内容同上)后的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使用,不得预提。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列入商品流通费一企业管理费,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专用基金一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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