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京财贸(1990)2193号 1990年11月13日)
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为便于做好会计达标升级和决算编审工作,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现将我市外贸企业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一)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二)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资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工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等。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
b、保健性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