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制度。日常考核,要做好考核记录;定期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是: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劳动纪律;专业技术、理论学识水平,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完成工作目标和工作成果情况。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还要考核其培养人才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应吸收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人进行反馈,听取被考核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对年度考核结果及获奖、进修、发表论著等情况要整理归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时,考绩档案与应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聘、解聘、晋升、奖惩等,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成就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考核,不胜任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主管领导要求的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低聘或解除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工作中玩忽职守、酿成技术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触犯刑律和政纪的人员,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惩处。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后,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未聘或解聘的,按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和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在有关待遇方面给予照顾,优先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