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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名目外销出运实行完税证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名目外销出运实行完税证明的通知
(京财农(1990)2212号 1990年11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
  鉴于目前部分省、市、自治区在车站,港口及公路沿线设立“农林特产税征收检查站”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避免漏征和重复征税,促进农林特产品生产和流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外销出运实行完税证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境内生产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应就地交纳农林特产农业税,需外销出运的,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外销出运证》(以下简称《外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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