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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暂行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暂行程序》的通知
(京仲委字(1990)10号 1990年11月21日)


各区、县仲裁委员会: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暂行程序》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各区、县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本程序制定自已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程序。

  附件一: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审理暂行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和进行其它妨碍仲裁的活动;
  2.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或录相;
  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
  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作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书记员报告仲裁庭的准备工作就绪
  书记员: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已通知到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宣布延期审理。
  三、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宣布: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一案。
  四、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宣布:现在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担任首席仲裁员,×××,×××担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担任书记员负责仲裁庭记录。
  五、审理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的年龄、民族、原工作单位、职务、现工作单位、住址。
  法定代表人×××、年龄、国籍、民族、单位、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年龄、单位、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六、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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