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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6日)废止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范围。
  第三条 提高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根据产权归属,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下达建设、维护、保洁计划,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房管部门的公厕和机关、部队、学校、工厂、商店、公园等单位的内部厕所,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并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如确实无力清扫保洁,可委托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管,缴纳保洁清运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须报请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先建后拆的原则。新建公厕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标准建设,设计方案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内部设施必须定期维修,保持完好无损。
  第九条 公厕粪便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掏和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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