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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条 文化考试合格者由县、区人事局组织面试、体检、考核。
  第十一条 选聘合同制干部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四章 合同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一经被选聘,即应签订选聘合同。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选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职责;
  (三)选聘合同制干部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四)选聘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违反选聘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明确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选聘合同一式三份,经县、区人事局签证后,分别由选聘合同制干部本人、选聘单位和签证机关各保存一份。
  第十五条 选聘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确定。一般初聘为三年,续聘为五年。选聘合同期满,即应终止合同。如工作需要,受聘人又符合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选聘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选聘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聘单位可解除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如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
  (二)选聘合同制干部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初聘病假半年,续聘病假一年以上,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选聘合同制干部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四)选聘合同制干部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或者依法服兵役的;
  (五)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选聘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聘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因公负伤,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
  (三)女职工在产假和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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