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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申请报告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统一编制全市出国实习培训年度计划,报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申请报告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申请表》应于前一年的十月末之前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每年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十条 全市出国培训人员年度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滚动的实施办法。当年未执行完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

第三章 人员的选拔与审批

  第十一条 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必须根据所确定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名额和人选。不得采取预分名额、因人立项办法。
  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人员的选拔对象,是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从事专业生产、设计、科研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具有中专文化水平、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优秀中青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亦可作为选拔对象。
  第十三条 选拔出国培训人员的标准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二)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完成计划项目所必需的理论基础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运用所赴国家通用语种进行口头交流和阅读专业书刊资料;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高效率工作和学习。
  第十四条 出国培训人员的政审和业务考核由派人单位的人事和业务部门负责。
  出国培训人员的外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培训人员的体检,必须在指定医院进行,并取得健康合格证(表)。
  出国培训人员的出国教育由市出国人员教育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经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批准,然后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备案;第三条第(三)项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批准;第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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