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日)废止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规定
(沈政发(1990)103号 1990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是指通过国家各部门、友好城市、友好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渠道获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或自筹资金,从本市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选派各类业务(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或其他业务知识。
出国培训人员一律不攻读学位,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出国培训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各种多边和双边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市各地区、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专款资助的国外培训。
第四条 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必须结合本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市现有的经济技术基础和消化吸收能力,统筹安排,确定项目和选派人员。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下设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包括引进国外人才和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的职能机构,归口管理全市的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
第七条 凡需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
选派出国培训人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