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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7修正)[失效]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要分期分批地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组织计划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城市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届至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城市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各级城市规划部门的业务工作;
  (四)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国家和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跨地区城市水源保护区规划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
  (七)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九)依法负责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建制市的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中的各方面的关系。委员会由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市长任主任委员。
  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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