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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细则(2004修正)[失效]

  新建、扩建、改建、重建、拆迁城镇私在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析产或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房屋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执照)、地籍图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及购买者户口簿,购买共有产还须提交原产权共有人签字的同意文书。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须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房屋,暂缓登记,待证件齐全或房屋所有权清楚后办理。
  第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不得隐瞒产权真实情况。有虚假的,房管机关注销登记,收回产权所有证。
  第八条 建章建筑不予登记,不发所有权证,但对符合规划要求而未办清有关手续的房屋,可在补办清有关手续后,予以登记,发给所有权证。
  第九条 城镇私有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不得涂改、伪造。房产所有权证如遗失,须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当地房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买卖

  第十条 买卖私有房屋,卖方须持原房产所有权证,买卖双方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和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买卖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严禁私买私卖私有房屋和以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一条 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出租私有房,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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