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次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工(1990)2331号 1990年12月6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
现将财政部(90)财工字第344号《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和大修的,应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分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继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