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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次优惠政策在一九九零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次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工(1990)2331号 1990年12月6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
  现将财政部(90)财工字第344号《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和大修的,应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分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继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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