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体工商户雇工,必须按国务院发布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雇工最多不得超过7人(含7人,私营企业雇工人数不在此限)。对超过规定人数的,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按所超过规定人数每人处1000元罚款。
(七)对冒名顶替他人并办理了雇工登记手续的受雇职工,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雇佣双方三日以内办理变更雇工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对雇主按变更人数每人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同时责令雇主三日内办理变更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逾期不办理的,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雇主按变更人数每人每逾期一天处100元罚款。
(八)对未办理《用工簿》年度检验的,责令雇主三日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收缴《用工簿》并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受雇人员,并每雇用一人处1000元罚款。
(九)对劳动合同未满或劳动合同未经依法解除而私自转户到其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受雇职工,按
《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转户登记,并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每雇用一人处1000元罚款;对受雇职工按
《办法》第
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和原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
六条第二项的内容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