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持《用工簿》未办理增加和变更受雇职工登记手续的,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雇主三日内补办雇工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未登记人数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
(二)对未办理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雇主三日内补办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未投保人数每逾期一天处100元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未按
《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办理雇工登记,申领《用工簿》而违法雇工的,根据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雇主三日内补办雇工登记,申领《用工簿》,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雇工人数每人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
(四)对受雇职工所持证明和证件不符合
《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责令雇主与受雇职工三日内将证明、证件补办齐全;对不符合雇用条件的受雇人员,责令雇主立即清退,逾期不补办或不清退的,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每雇用一人处1000元罚款。
(五)对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超过保险期限的,按
《办法》第
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雇主三日内办理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逾期不续保的,按未续保人数每人每天处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