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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在调整公房租金的同时,各单位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按月标准工资的2%发给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以1990年12月份的职工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
  以前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2.1995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三项因素的水平,并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3.2000年年底以前,租金达到包括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并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4.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补贴步伐。
  (三)租房购买债券
  为逐步改革住房无偿分配办法,筹集建房资金,新分配公有住房的职工,须认购住房租赁债券。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凡新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要按房屋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租赁债券。债券认购额根据房屋结构和座落地段等因素计分为每平方米30—60元几个等级。其中,新建砖混结构的多层单元住宅,每平方米一般不低于50元。
  2.住房租赁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兑换本金,并付利息,利率按活期存款计算。
  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租赁债券可抵付部分买房价款。
  3.为加快住房建设,动员已有住房的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四)鼓励职工买房
  鼓励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和现住公有旧住房,以促进住房商品化。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分配的新房和调整分配的旧房,一律实行先售后租。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可向单位申请买房。
  2.售房价格:单位向职工出售的住房执行标准价,并按环境等因素按质定价。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按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为鼓励职工买房,房改起步阶段(两年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由单位适当负担,砖混结构的单元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暂定为市区250元,郊区城镇230元,县镇210元。
  房屋的实际售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
  现住旧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加上环境等因素按质计价。
  房屋的实际售价由区、县房地产交易所评定并办理成交手续。
  3.职工买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自费交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减收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少于30%,每多交10%,可减收2%。还款期新房不超过十五年,旧房不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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