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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快住宅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租、售住房优先照顾住房困难和无房的职工。
  (三)实行多住房、多负担,促进消费结构调整,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
  (四)理顺住房资金渠道,逐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
  二、改革的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市区和郊区、县的建制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企业(不包括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以及租用公有住房的居民住户。
  中央和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亦应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实行公积金制
  为逐步增强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拓宽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渠道,在全市城镇范围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凡在本市城镇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固定工和合同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2.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月缴存职工月标准工资5%的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市政府委托的金融机构。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市政府决定对公积金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
  3.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存储的公积金享有利息,利息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家庭买房、建房和自有住房的大修,其他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职工用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公积金户内。
  5.职工离、退休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6.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存贷业务由市政府委托的住房金融机构代理。
  (二)分步提租发贴
  为逐步改革“低租金制”,对公房实行分步提高租金,对职工按月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住房补贴。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的租金水平由改革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平均0.136元调整到0.30元(只含管理费和部分维修费)。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由住房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具体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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