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2)6号 1992年1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津政报〔1991〕32号)收悉。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原则同意你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在明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起步。方案经全市群众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了模拟运转,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同意在1992年1月1日正式试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遇到新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
二、房改起步后,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改革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争取在明后两年使公房租金达到两项以上因素的水平,为实现天津市房改规划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提高租金并相应调整补贴的同时,要注意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
三、售房价格应按国发〔1991〕30号、国划发〔1991〕7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公积金和住房债券的有关政策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对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函复的精神处理。
四、同意驻天津部队所属企业化工厂、军办企业参照当地方案实施;地方人员租住部队和部队干部、职工租住地方的公房,其提租补贴办法按当地方案有关条款实施。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