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92年6月底以前,我市所有技工学校应达到
《条例》规定的由一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的要求,并做到“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四、学校领导应于1992年底前对照
《条例》认真进行一次检查自评。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应在1993年6月底前对所属职校、技校进行一次检查。此项检查要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针对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并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和检查。
各局、总公司办技校应于1993年底前全部达到
《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各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办技校及其他技校应于1995年底前达到
《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五、学校领导和人事、组织部门要注意体育教师的使用、考察与培养,把体育教研室培养成为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具有实干精神和开创精神的战斗集体。没有专职体育教师的学校,要尽快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学校体育工作。要稳定教师队伍,无特殊情况,体育教师不能改行。体育教师调入、调出或改行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要妥善解决体育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体育教师的工资待遇、职务聘任、评选先进等方面应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在其特有专业津贴、服装、鞋的购置等方面要按有关规定解决。
六、学校应重视和加强体育教学工作,把体育教学改革纳入学校整体教学改革之中。体育教学要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加强育人环节,完善教学条件,执行教学常规,严格教学管理,注意教学形式灵活多样,根据学校实际和专业设置,加强所学专业需要的身体素质的教学与锻炼,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课内外结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要有切实可行的锻炼计划,并经常检查指导。
七、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好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和施行《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军体拳、韵律操、健美操等活动。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小型多样的群众性竞赛活动,使全体学生的身体素质得以提高,体质和健康状况得以加强,形成自觉地进行科学锻炼的风气。要注意发挥有专长的教师、班主任、体育骨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