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工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2)10号 1992年1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教育处、中央在京技校: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体委教体(1990)0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技工学校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所属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体育工作。各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注意总结经验。今后几年,我们将对贯彻实施《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各中央在京技工学校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技工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意见(试行)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施行。为积极贯彻
《条例》,结合我市技工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执行
《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
《条例》的制定和施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内容、任务及要求,是指导和检查评定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力措施。各级领导都应认真学习,深刻理解领会
《条例》的性质、要求和意义,全面提高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领导并予以支持。
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
《条例》,动员广大师生积极自觉贯彻实施
《条例》,学校各部门要明确分工,积极配合,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积极做好体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