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和纯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批准的科技集团,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可按《
沈阳市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一年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中的第
七、
八、
九、
十、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 科技集团对外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出口等纯技术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九条 科技集团生产的中试产品所得收入,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经市科委审查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新产品免税待遇。
第十条 科技集团出口创汇地方分得外汇部分,三年内可全额留成,用作发展基金,自主使用;对出口创汇多、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所需外汇,银行可优先给予外汇贷款。
第十一条 允许半紧密型科技集团将所承揽的工程项目以及自行开发的技术、产品等有偿转让给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集团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五至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