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WTO规则不一致)沈阳市支持鼓励科技集团发展若干规定
(市政府1991年第49号令 1992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研与生产联合的步伐,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集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集团(含科技集团公司、科技联合开发公司等),是指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市属以上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为主体,联合若干个企事业单位组成的以研制、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的技术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根据资产、技术等投入情况,科技集团可分为紧密型和半紧密型。
紧密型是指联合各方以全部资产和技术作价投入,实行资产、开发、生产、经营一体化,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原单位法人资格取消。
半紧密型是指联合各方以部分资产、技术作价投入,实行共同经营,在联合期限内,各方依照章程和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组建科技集团应遵循“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
冠以“集团公司”字样的紧密型科技集团,由市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批;半紧密型的科技集团,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审批。经批准的科技集团,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科技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科技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集团的领导层应由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成,科技人员应占在册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科研力量、资金、设备、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