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车站、仓库、货场、物资集散地,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起重、翻仓、堆码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均属公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业(以下简称搬运装卸),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搬运装卸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交通局是本辖区搬运装卸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处、所、站(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搬运装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四条 凡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地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 凡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
(二)运管机构在接到开业申请登记表后,根据本地区公路货物运输量的实际需要和搬运装卸网点的布局进行审查,并在二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明确答复。
(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