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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鉴定办受理鉴定申请后,十五天内进行鉴定。
  第十条 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结构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 对已鉴定为危险房的处理,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类: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人身安全的房屋。
  (4)局部拆除。适用于对整幢房屋不构成倒塌危险,但局部已丧失承载能力,仅作局部拆除的房屋。
  (5)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 鉴定办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具备鉴定房屋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危房鉴定标准、鉴定方法和房屋维修加固技术处理能力,并经鉴定办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办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协助鉴定。鉴定人员进入住、用户家进行房屋鉴定须佩有标志或持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办必须在两天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办应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统一制定,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鉴定取费标准另定)。
  第十六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由鉴定机关决定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用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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