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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2月24日 厦府[1992]综0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加速危险房治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所辖市区和建制镇各种所有制房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房屋险情,有义务向上级领导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报告。
  第五条 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下称鉴定办)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鉴定办设主任一人,鉴定人员若干人。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负责研究拟制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审定房屋危险鉴定结论,对治理危险房屋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参与房屋倒塌事故分析并积累资料,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对房屋安全进行技术仲裁等各项工作。
  鉴定办是技术鉴定办事机构。主要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直接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签发鉴定文书,管理鉴定检测仪器、工具和实验室,开展技术咨询,负责国内外房屋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和房屋鉴定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鉴定办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即居民身份证、房屋契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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