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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和关闭等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决定,罚款权限及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责令停产、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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