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厦府(1992)综060号 1992年3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已形成了包括10所中专、4所职业中专,3所中等技工学校、8所职业中学和10所中学兼办职业高中班的教育网络,设置60多个专业(工种)在校生达11500人,教职工达2000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为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培养输送了一大批素质良好的劳动者。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展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确定了“八五”期间,我市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指导思想:面向厦门经济特区建设需要,基本稳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适度发展办学规模,优化结构,多渠道集资,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讲求办学效益,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并作如下决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度扩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规模,进一步优化办学的布局。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年招收新生数保持占各类学校高中招生总数的50%以上。要进一步发展中专和中技,加强新开发区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力量。要适应社会新增劳动力计划,及时调整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二、坚持“政府统筹,大家办学”的方针,多渠道筹资办学。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主要来源:
(1)国家拨款。除国家教委拨给的职教专款外,市政府自1991年起,每年拨给市教委的职教专项补助经费增至班均5000元。职教补助经费要根据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2)联办单位支持。联合办学单位应在办学经费方面给予学校一定的补助。同时,要逐步推行“谁办学,谁受益;谁用人,谁出钱”的办学原则。联合办学单位可与学校订立“定向培养”合同,明确培养目标和要求以及提供办学经费补助等问题。
(3)收取学费。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市教委可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和学习经费的需要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批准执行。
(4)有偿使用毕业生。为了扩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可以逐步试行用人单位有偿使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制度。实施办法由市教委提出,商市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单位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收取的经费要纳入财务收支管理,用于改善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条件。
三、有步骤地推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今后,各单位的招工、招干应首先从专业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在对口专业合格毕业生尚未全部录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另从社会上招用人员。凡适合女生从事的专业,应多录用女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一般不再参加全市性招工考试。个别用人单位如需组织录用考核,考核文化科目外,必须考核专业科目。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1992年起,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或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在农村要逐步完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并视条件逐步实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