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8修正)

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3月15日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发展中药事业,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捕捉和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医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医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集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蟾蜍的禁捕期为四至八月,禁止捕捉幼蟾、蝌蚪和蟾卵;甘草的禁采期为七至九月,禁止采掘幼株;黄柏,禁止活株剥皮。
  (二)国家三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远志、猪苓的禁采期为七至八月,禁止采掘幼株和小菌核;刺五加、黄芩、秦艽、防风、紫草的禁采期为七至九月,禁止采掘幼株;五味子,禁止采割藤枝;连翘,禁止砍伐。
  第五条 本省资源濒临灭绝、衰竭或者严重减少,并且不能实现人工种养以及人工种养疗效降低或者需占用较多耕地的鼯鼠、远志、猪苓、黄芩、防风、柴胡、知母、金莲花等野生药材物种,应当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六条 保护区一般应在野生药材资源相对集中并便于管理的林区、牧区和山区建立,由医药管理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并委托保护区所在地的林场、牧场等单位或者个人管理。
  第七条 建立保护区,应由当地县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资源勘察,制定规划,确定保护品种、保护范围和管理单位,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后,发给保护证。
  第八条 保护区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实行轮采轮育和保护、利用相结合的原则。轮采区和轮采期由当地县级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