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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2)60号 1992年3月18日)


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颁发的劳培字〔1990〕6号《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入学与注册
  1.我市技工学校以就近招生为主,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不得超过七天。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经市劳动局批准招收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学生的技工学校,对初步审查准备录取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方能录取,办理城镇集体户口;体检不合格者,退回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市劳动局批准,退回学生所在学校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二、成绩考核
  1.文化课和专业技术理论课的考核成绩以平时期末考试成绩为依据,评定学期成绩,课程结束时,综合评定总成绩。生产实习课的考核成绩以平时分课题训练考试成绩和综合课题考试成绩为依据,评定学期成绩。
  2.体育课成绩要与课外锻炼活动(主要指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成绩综合进行评定。
  3.学生补考成绩合格,一律记60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4.学校对学生进行操作评定的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和生产劳动表现等,写出评语,并评记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三、休学与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的学生,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务会讨论,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四、升级、试读、退学与转学
  1.技工学校要突出生产实习课教学,学生每学期的生产实习课成绩不及格,应随班试读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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