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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7月4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1年3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2年5月20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章 水工程管理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六章 防汛与抗洪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管理,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防治水害,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市水电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国土、规划、航运、港务、环保、矿产、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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