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支持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的试行办法》支付贷款贴息方法的补充说明
(京劳管发字(1992)137号 1992年5月20日)
为落实京劳管发字〔1992〕117号文《支持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的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作如下说明。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所属企业本季度实际发生的贷款贴息数额汇总填写“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表样略)上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托收各局、总公司扣除贴息后的待业保险基金的余额;区县劳动局将扣除贴息后的待业保险基金的余额上交市劳动局。
二、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如本季度实际发生的贷款贴息数额超过本季度应上缴的待业保险金数额时,其差额部分由市劳动局如数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