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等;
(六)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账户。
七、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金融企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3月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个住房公积金年度金融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金融企业按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相关政策,应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金融企业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由所在区县全额兑现,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
在京新设立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迁入京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