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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京发改(2005)2736号 2005年12月27日)

  一、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三、对为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下称一次性奖金),可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五、金融企业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
  六、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2005年2月1日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和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任职时间以申报人在申请时已实际任职时间为准;连续在同一金融企业集团所属在京不同金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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