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按照涉税审批的相关规定对审批事项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依法审批。
  (二)各局对需报送市局审批的事项应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情况和有关问题应在请示中列明。
  (三)各局应提前做好对本市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涉税事项的审批工作,以保证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复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不得从税前扣除。
  五、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管理,提高企业汇算清缴质量。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报送和填列
  1.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
  2.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5年度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示,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收入比对的依据。其中: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注”栏处填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单位公章”栏下方填写。
  (二)进一步加强对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问题的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或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纳税检查的重点。
  (三)对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各局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考核。
  各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促进汇算清缴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汇算清缴管理水平的提高;市局将对各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和相关指标进行考核、通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