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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三)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等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采购金额较小(100万元以下)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可由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三人组成。
  专家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办法进行,且专家人数应占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采购人代表必须有采购单位纪检人员。
  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厂商或生产商认可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2、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制作验收记录。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时间的约定:
  1、货物类和服务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或服务,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或服务完成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八)分段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采购合同及有效凭证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否则,采购人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九)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验收工作采取有偿服务。原则上谁采购谁承担费用。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自行验收的,由采购人自行负担;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专家的费用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担,从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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