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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藏财采办〔2005〕6号 2005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六条 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属于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办配合。
  (二)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验收工作,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
  (三)对于品种较为复杂、数量较大,涉及全区地县的项目验收工作,应由地县自行组织小组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必须分别函告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并作为采购项目交货时间的依据。
  (二)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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