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2005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使用中央、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初将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稽察。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定期审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