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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须取得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五)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继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04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要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安监部门要在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上述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取缔非法厂点,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通报、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生产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以及2006年3月底以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生产企业要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组织生产。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企业落实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各级安监部门要尽快建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三)要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批,引导企业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
  (四)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烟花爆竹销售要实行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安监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之间进行烟花爆竹购销,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批发企业要在销售的同时,承担配送任务,并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批发企业要收回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完的产品,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要特别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监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能力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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