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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五)负责安排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指定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确定的时间,于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发参会人员。
  (六)负责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的起草工作,根据审理决定,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经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定签发。
  (七)负责在收到厅领导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的制作,并负责审计业务文书邮寄工作。
  第十二条 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一)总审计师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厅长负责。
  2.负责在4个工作日内对法制工作部门报送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根据需要参加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4.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审核工作。
  (二)分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厅长负责。
  2.对审核、审定和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领导责任。
  3.根据业务处室和办公室的提请,及时主持召开分管审计事项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在1个工作日内审定签发办公室送签的会议纪要。
  4.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签发业务部门通过厅机关OA系统正式行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三)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厅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厅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负责审定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纪委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以及上报审计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执法文件、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等。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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