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三)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四)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负责复核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落实审计证据的签名盖章,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检查审计组成员审计日记,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复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厅领导报告。
(六)负责按照《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组织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并征求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在审计实施结束并经厅领导书面批准撤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原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为附件保留,不得遗弃。
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提出初步处理处罚建议。
(七)负责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业务部门审核。
(八)配合所在处室和法制处的复核工作,对报送复核的审计报告遇有需要补充审计资料的要认真及时提供,根据复核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补正。
(九)负责在后续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十)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对审计组违反劳动纪律和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制止,并向厅机关有关部门反映。负责对审计组成员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任务情况按规定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第八条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