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处复核人员、法制处负责人、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厅领导等分别设定,厅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作业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
审计执法人员应遵守厅机关保密制度规定,对审计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负保密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一)按照审计组长分工开展审前调查,服从审计组长工作调配。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负责。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须经审计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
(四)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
(五)负责将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送交审计组长复核,将现场获取的审计证据交被审计单位签章。
(六)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定性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负责。
(七)负责将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或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八)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九)负责按时、按规定报送立卷归档材料,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计组长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意图、工作目标及《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具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负责5个工作日内将厅领导签发的方案(包括审计方案调整)送办公室、法制处备案,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